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辽西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姜军与林洪亮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军,林洪亮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西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姜军,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辽源市西安区。被申请人林洪亮,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辽源市。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辽西民保字第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林洪亮驾驶的吉D*****号小型客车的车主范永亮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林洪亮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小型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何海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