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西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姜军与林洪亮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军,林洪亮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西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姜军,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辽源市西安区。被申请人林洪亮,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辽源市。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辽西民保字第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林洪亮驾驶的吉D*****号小型客车的车主范永亮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林洪亮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小型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何海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