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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初字第2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广西某农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2395-1号原告黄某。被告广西某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广西某农机有限公司租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西某农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2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广西某农机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或银行存款72000元;二、冻结原告黄某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7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