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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李俊民与李海玲、段雅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民,李海玲,段雅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61号原告李俊民。被告李海玲。被告段雅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民与被告李海玲、段雅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李俊民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李俊民负担。审判员  宋敬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