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李俊民与李海玲、段雅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民,李海玲,段雅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61号原告李俊民。被告李海玲。被告段雅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民与被告李海玲、段雅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李俊民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李俊民负担。审判员 宋敬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