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河连法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曾玉成、曾绍锋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玉成,曾绍锋,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连法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曾玉成,男,汉族,1958年4月出生。原告曾绍锋,男,汉族,1982年5月出生。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志斌,广东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袁名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细云、邓剑波,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玉成、曾绍锋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玉成、曾绍锋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玉成、曾绍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玉成、曾绍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曾玉成、曾绍锋负担。审 判 长  曾建雄审 判 员  刘新发代理审判员  周春岸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叶春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