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蒋某某。被告肖某某,男,生于1977年6月28日,汉族,系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卫部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判员 鲁吉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贺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