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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土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土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33号罪犯黄土旺,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文盲。现在清流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清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土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1日入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土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能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现在监狱医院劳动,能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1.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土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土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阙    斌代理审判员 郑  景  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