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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志刚与荥阳市贾峪镇楼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刚,荥阳市贾峪镇楼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45号申请人陈志刚,男,汉族,1973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荥阳市贾峪镇楼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陈志刚申请执行荥阳市贾峪镇楼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荥阳市贾峪镇楼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五十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云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