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吴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7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4年7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颖敏,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4)1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张颖敏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27日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朱某(未归案)、“阿车”(身份不详,在逃)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楼下车房,使用螺丝刀等工具撬开车房门锁。后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车房内的一辆号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380元)、一辆豪江牌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及被害人李某某的五羊-本田牌男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30元)抬出车房外。随即,被告人何某某致电被告人吴某某,让其开车前往上述地址将盗得的车辆运往珠海市南屏附近进行销赃。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小货车到达现场后,由“阿车”负责望风,被告人何某某、朱文中将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及五羊—本田牌男装摩托车搬上吴某某的小货车。随后,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小货车搭载被告人何某某离开,朱某则驾驶豪江牌摩托车逃离现场。当日6时许,吴某某驾驶的小货车行驶至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缴获两辆被盗摩托车。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执勤经过、户籍信息材料,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移动电话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现金缴款单,发还清单,被害人梁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的照片,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盗窃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涉案的其中两辆摩托车被公安机关及时扣押且已发还给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是从犯,且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上述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小货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温和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梁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