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汉鑫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子建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鑫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子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鑫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全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恩,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子建,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红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韩探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武汉鑫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子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鑫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鑫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武汉鑫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鑫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吴 利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