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邵启树、谢良勇、万忠义、邵启安、余正全、窦树成、涂加霖与李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启树,谢良勇,万忠义,邵启安,余正全,窦树成,涂加霖,李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邵启树。申请执行人谢良勇。申请执行人万忠义。申请执行人邵启安。申请执行人余正全。申请执行人窦树成。申请执行人涂加霖。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祥雨,眉山市东坡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志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邵启树、谢良勇、万忠义、邵启安、余正全、窦树成、涂加霖申请执行李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劳务费50120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查明,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李志国态度诚恳,表示争取在2015年履行完本案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刘灵石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彭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