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道法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李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李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农民,住广东省封开县XXX。被告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汉族,道县人,农民,住址道县XXX。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忠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