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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余泽雯与乌鲁木齐好人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1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泽雯,女,汉族,1973年6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好人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堂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雒峥,新疆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泽雯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好人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2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余泽雯,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好人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好人缘物业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6月24日,好人缘物业公司绿色家园小区物业办,在其小区前后门张贴一份“业主讨论”告示,内容载明“全体业主大家好:2014年6月23日,新AT60**号车主余泽雯,住3-4-602室将车停在草坪上,压坏绿化水管。物业公司接到业主投诉,现场查看后,制定出锁车罚款的处理。该车主不但不承认错误、损坏锁车器还将锁车器拿走。”该告示另起一行,“请广大业主评论这一行为,小区是全体业主的小区,需要每位业主共同维护,物业公司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维护小区和谐发展,如果个别车主将车辆乱停乱放,不顾公共道德,不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那你就枉为人父、枉为人母,那你怎么可能去教育好下一代?请广大业主公开讨论,为小区文明和谐的共处--说一句公道话!”,该告示落款,绿色家园小区物业办,并加盖好人缘物业公司绿色家园小区办公室专用章。另查明,邓国强系新AT60**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余泽雯居住在好人缘物业公司绿色家园小区3-4-602室,余泽雯在该小区物业登记的业主姓名是余泽雯,办理新AT60**号小型轿车车辆登记进出卡的户主是余泽雯。庭审中,好人缘物业公司称余泽雯登记停车卡的车辆新AT60**号小型轿车,从草坪上开到了休闲路上压坏了水管,2014年6月23日早上,其他业主找到小区物业提出意见,好人缘物业公司就用锁车器将车辆锁住,并在车前挡风玻璃上压一张通知书,但好人缘物业公司擅自将锁车器拿走,将车辆开走,好人缘物业公司就在小区公告栏张贴了业主讨论公告,并没有损坏余泽雯的名誉权。余泽雯对此称,其本人不是车主,好人缘物业公司不经调查取证诬陷余泽雯,并称你就枉做人父母,让大家讨论,严重损坏了余泽雯的名誉权,并提供证人证明好人缘物业公司将业主讨论公告张贴在小区前后门。好人缘物业公司对余泽雯的主张予以否认。原审法院认为:虽然余泽雯不是该车辆的实际登记车主,余泽雯所住房屋在好人缘物业公司管理的该小区物业办公室登记的业主姓名是余泽雯,办理新AT60**号小型轿车车辆登记进出卡的户主也是余泽雯。好人缘物业公司物业办在业主讨论告示上注明了余泽雯的姓名,其主观上并无恶意,但客观上对余泽雯有用词不当的语言文字,好人缘物业公司在业主讨论告示第三段请广大业主评论这一行为,该段内容主要载明“如果个别车主乱停放车辆,不顾公共道德和自身素质的提高,那你就枉为人父、枉为人母”。好人缘物业公司在该小区内张贴告示要求小区内业主针对余泽雯乱停放车辆进行讨论,系好人缘物业公司实施小区物业管理的一种方式,但在张贴的公示指向性非常明确,即指向余泽雯的情况下,用“那你就枉为人父,枉为人母”这种带有人身攻击性质的语言,言辞显然过激,有矫枉过正之嫌。对此,余泽雯提出异议是合理的,鉴于余泽雯破坏物业管理的行为确实发生在前,但好人缘物业公司公示的内容亦存在不当之处,故好人缘物业公司应当在该小区内以书面形式向余泽雯予以道歉。因该公示仅在小区内张贴,好人缘物业公司的不当言辞也是因余泽雯的错误行为所引发,所以对余泽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余泽雯主张的查询工商档案信息及打印费,系因本次诉讼发生,余泽雯主张好人缘物业公司负担,应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一、乌鲁木齐好人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余泽雯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张贴于该小区前后门处;二、驳回余泽雯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余泽雯上诉称:被上诉人在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否有破坏物业管理的行为的情况下,就诬陷是上诉人所为,并张贴对上诉人有侮辱性、人身攻击性的语言号召全小区业主对上诉人进行公开讨论公告,对上诉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公开向上诉人赔礼道歉并将该道歉信张贴在绿色家园小区前、后门以及楼道单元门上,并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上诉人好人缘物业公司答辩称:被坏物业管理的车辆就是上诉人家的车,针对张贴公告中我方过激言论我方可以赔礼道歉,但不承担其他责任。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二审另查,新AT60**号车车主邓国强与余泽雯系夫妻关系。二审另查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小区业主有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义务。本案中,虽然新AT60**号车未登记在余泽雯名下,但属于其家庭成员所有。余泽雯作为绿色家园小区业主,以其名义在小区物业办对该车辆办理了车辆登记进出卡,就应当对该车辆在小区内的停放是否符合物业管理要求负责。新AT60**号车辆乱停乱放损害小区公共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应当受到谴责及相应处罚。好人缘物业公司选择以小区全体业主对涉案车主行为进行讨论的方式进行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但其在用语上欠缺理性,引起纠纷,好人缘物业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其以书面的形式向余泽雯赔礼道歉,并在小区前后门处张贴,对此本院应予维持。余泽雯现上诉要求好人缘物业公司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的规定,因好人缘物业公司主观并无侵权的故意,且并无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审法院对余泽雯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余泽雯该上诉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余泽雯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晓审 判 员  谭建艳代理审判员  庞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彭德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