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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吕照林与马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照林,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吕照林,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马林,19*年*月*日生。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吕照林与被执行人马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林于2014年10月10日在本院做过笔录,承诺在2014年12月25日付清本案在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债务,现无法继续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下次强制执行回款后再恢复,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做出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温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龙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