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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潘先芳申请执行覃美兰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先芳,覃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潘先芳。被执行人覃美兰。本院在执行潘先芳申请执行覃美兰关于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北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