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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执民字第3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贤传与金云强、张勇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贤传;金云强;张勇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余执民字第3599号申请执行人:李贤传,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金云强,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张勇燕,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李贤传与被执行人金云强、张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甬余丈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贤传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云强、张勇燕归还借款25000元;支付案件执行费2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由执行员陈铭杰主执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金云强银行存款510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余执民字第35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新波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孙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