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尹召勇与薛金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召勇,薛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尹召勇。被申请人薛金龙(荣)。申请人尹召勇称,从2013年4月起,被申请人薛金龙(荣)一直从申请人处购买海绵等货物,期间被申请人偶尔给付一部分货款。至2013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货款105582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不偿还。为保障审理后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尹召��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薛金龙(荣)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垂杨支行的存款90000元,申请人尹召勇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尹召勇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薛金龙(荣)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市支行垂杨支行的存款90000元。二、冻结申请人尹召勇提供担保的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育才路支行的理财产品9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焦勇智审 判 员 李春广代理审判员 宋永真二���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彭英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