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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余俊荣与汤大军、黄传国、戚全全、闻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俊荣,汤大军,六安大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黄传国,戚全全,闻德军,费俊峰,安徽戚得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六安市鸿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606号申请执行人:俞俊荣,女,汉族,1966年6月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汤大军,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六安大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汤大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传国,男,汉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戚全全,男,汉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闻德军,男,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费俊峰,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戚得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戚全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六安市鸿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黄传国,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一初字第00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汤大军、六安大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黄传国、戚全全、闻德军、费俊峰、安徽戚得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六安市鸿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72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