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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执行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海���与郑万和、王建发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林海超,男,1974年5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郑万和,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王建发,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申请执行人林海超与被执行人郑万和、王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海超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由于申请执行人林海超与被执行人郑万和、王建发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3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婵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