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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民终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顾永生、沈辉与钱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终字第28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永生。委托代理人从陈涛涛、周辉,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辉。原审被告钱向东。上诉人顾永生因与被上诉人沈辉、原审被告钱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开民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永生于2014年12月31日以与被上诉人沈辉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永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永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885元,减半收取2442.5元,由上诉人顾永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绍云代理审判员  姜安安代理审判员  王作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姚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