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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任本盛与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本盛,张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51号原告:任本盛,男,195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张建平,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本盛诉被告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本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本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任本盛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尤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