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任本盛与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本盛,张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51号原告:任本盛,男,195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张建平,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本盛诉被告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本盛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本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任本盛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尤丽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