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资中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因犯抢劫罪执行罚金一案129号自动履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129号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被执行人周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执行人未缴纳上述罚金,2014年12月24日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登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