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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余荣坤与聂枝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荣坤,聂枝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郁法民初字第369号原告余荣坤,男,194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委托代理人钟燕嫦,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枝池,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荣坤诉被告聂枝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荣坤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荣坤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荣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荣坤负担。审 判 长  陈 婉审 判 员  李志雯人民陪审员  岑汉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麟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