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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利州区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区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吴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4月1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13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秦锦涛,四川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给被告六个月考验期,若考验期届满未能和好,将再次起诉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的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李元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易国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