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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6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6685号原告高某某,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拜泉县人,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薛某某,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林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