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杨賾宁与天津华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賾宁,天津华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18号原告杨賾宁。被告天津华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3号。法定代表人李炳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賾宁与被告天津华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賾宁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賾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賾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