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胡仁友与饶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仁友,饶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胡仁友,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委托代理人徐开夫,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饶伟,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仁友与被告饶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仁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友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仁友负担。审 判 长 邹 戬代理审判员 余传甲人民陪审员 柯贤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