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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胡仁友与饶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仁友,饶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0373号原告胡仁友,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委托代理人徐开夫,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饶伟,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仁友与被告饶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仁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仁友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仁友负担。审 判 长  邹 戬代理审判员  余传甲人民陪审员  柯贤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