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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寒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寒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苟杨,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张寒冰,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8日。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寒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周高尚审判员  杨 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