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寒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寒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苟杨,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张寒冰,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8日。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寒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周高尚审判员 杨 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