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池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永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福建省长汀县。1999年1月因犯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罪��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5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永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4)1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池某某于2012年8月至12月间,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多次到永定县凤城镇实施诈骗,其中诈骗成功四起(其中2012年8月2O日在永定县凤城镇以县民政局名义骗取赖某某6条软中华香烟,价值3180元人民币,下同,该起犯罪事实已判决),另外三起共骗得中华香烟11条,圣丹尼珍藏红葡萄酒2瓶,经永定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三起被骗物品总计价值5908元。其中:1、2012年8月22日,被告人池某某伙同王某某到永定县凤城镇龙凤花园,拨打乐桦连锁超市永定店的电话,以要购买烟酒为由要求送货至永定县凤城镇龙凤花园雅文居17号楼602室,后王某某在雅文居17号楼下等候送货的李某某、黄某某,并在该楼梯的二楼处以帮忙拿烟为由接过李某某手上拿着的4条软中华香烟,接着以下楼锁车为由脱身,再由被告人池某某骑摩托车载其逃离。2、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池某某伙同王某某到永定县凤城镇龙凤花园,拨打诚业名商烟酒店的电话,以要购买烟酒为由要求送货至永定县凤城镇龙凤花园8号楼1单元502室,后王某某在该单元楼下等候,待送货的黄某甲、姜某��到达后,王某某发现黄某甲俩人未携带香烟,就要求黄某甲回去拿,接着由姜某某回店里拿烟,王某某就以有事为由下楼来到诚业名商烟酒店,以代为拿烟为由接过姜某某的4条软中华香烟,后由被告人池某某骑摩托车载其逃离。3、2012年12月16日,被告人池某某伙同王某某到永定县凤城镇龙凤花园,拨打圣丹尼酒庄的电话,以要购买烟酒为由要求送货至永定县凤城镇龙凤花园10号楼2单元502室,后王某某在龙凤花园10号楼2单元楼下等,待送货的张某某等人到达后,在该楼梯的二楼处以帮忙拿烟为由接过装着的3条软中华香烟和2瓶圣丹尼珍藏红葡萄酒的袋子,接着以下楼有事为由脱身,由被告人池某某骑摩托车载其逃离。2014年6月13日,同案人王某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甲、张某某、卢某某的经济损失5908元。2014年9月15日,被告人池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石桥村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甲、张某某、卢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甲、李某甲、李某某、姜某某的证言,永定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长汀县公安局庵杰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永定县人民法院(2013)永刑初字第115号、(2014)永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收条,永定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59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归案后,被告人池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庆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温 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