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执行字第1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三明市星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惟精丝钉电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三明市星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厦门惟精丝钉电镀有限公司;李银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1361-1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星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福星,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惟精丝钉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挡梁,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银彬,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三明市星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惟精丝钉电镀有限公司、李银彬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集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厦门惟精丝钉电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因另案被查封,被执行人厦门惟精丝钉电镀有限公司、李银彬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文胜审 判 员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志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