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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周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其不能到庭系有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文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鸿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