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周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其不能到庭系有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文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鸿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