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民初字第3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章莹与被告丁振华、张常甫、腾士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3490号原告章莹,女,1991年10月23日生,汉族,职员。委托代理人厉梅,女,1968年7月5日生,汉族。被告滕士芳,女,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丁振华,男,1981年7月4日生,汉族。被告张常甫,女,1982年2月13日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莹与被告滕士芳、丁振华、张常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莹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黄晓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