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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章惠建与王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惠建,王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57号原告:章惠建。委托代理人:周超。被告:王钱勇。原告章惠建为与被告王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傅刘强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惠建起诉称:2011年7月22日,被告与借款人张挺因急需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每月付清。同日,原告将现金20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与借款人张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借款人张挺催讨,但被告及借款人张挺认借不还。2013年7月,原告起诉借款人张挺,双方于2014年2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张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7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3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11年7月23日的借据,载明的借款人系被告王钱勇与案外人张挺。原告于2011年7月15日持上述借据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挺归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绍诸商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张挺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浙绍商终字第90号民事裁定,准许张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借款系被告王钱勇与案外人张挺的共同债务,二人对所欠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之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该二人或其中任何一人清偿全部债务。原告已于2013年7月15日就本案讼争借款向本院起诉,本院也已作出生效判决,现原告再次就本案讼争借款对另一共同借款人即本案被告王钱勇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惠建的起诉。原告章惠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75元,退还原告章惠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傅刘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