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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北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北民初字第22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李树林,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谢德信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