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立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泽林与张先沈、张泽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林,张先沈,张泽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立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张泽林,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先沈,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泽贤,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林诉被告张先沈、张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林撤回对被告张先沈、张泽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张泽林承担。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卫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