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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某某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307—1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孔某某,主任。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516号民事判决书汪某某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从被执行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划拨案件款563160元、受理费4716元、逾期利息1584元、执行费8079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合计人民币577539元,均发放申请执行人汪磊,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