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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民一终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艳与延玉俊、齐小华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艳,延玉俊,齐小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铁民一终字第00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艳,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镇文化大街13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玉俊,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镇南街36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小华,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上诉人马艳因与被上诉人延玉俊、齐小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艳又以被上诉人延玉俊、齐小华已将本案诉争的房屋返回,且与昌图县政府达成了赔偿协议,房屋由上诉人马艳自行翻盖维修为由,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马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飞代理审判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贾春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雪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