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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魏敬成与马义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敬成,马义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魏敬成,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义设,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魏敬成与被执行人马义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马义设在银行的存款2035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代理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尹良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