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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建岗与马梁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刘某,男。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刘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红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书记员  白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