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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甘阳明与詹光标、严蔡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阳明,詹光标,严蔡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甘阳明,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告詹光标,男,出生日期不详,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被告严蔡贵,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阳明与被告詹光标、严蔡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阳明于2015年1月5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阳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清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