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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刑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岩、周秀芳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岩,周秀芳,党荣吉,田野,于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刑终字第182号原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岩,女,1974年8月15日生,吉林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贾伟,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秀芳,女,1962年9月15日生,吉林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现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禚吉祥,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党荣吉,男,1961年11月20日生,黑龙江省宁安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现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3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何娟,吉林待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田野,男,1972年9月24日生,天津市人,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于某某,男,1959年3月15日生,吉林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现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15日被逮捕,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野、张岩、周秀芳、党荣吉、于宝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张岩、周秀芳、党荣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晓全、代理检察员许跃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岩及其辩护人贾伟,上诉人周秀芳及其辩护人禚吉祥,上诉人党荣吉及其辩护人何娟,原审被告人田野、于宝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业德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俊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