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陆大成与黄敏毅、周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大成,黄敏毅,周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陆大成。被告黄敏毅。被告周标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大成与被告黄敏毅、周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光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迎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