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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陆大成与黄敏毅、周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大成,黄敏毅,周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陆大成。被告黄敏毅。被告周标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大成与被告黄敏毅、周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光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迎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