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913号原告:吴某甲,男,汉族。被告:吴某乙,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开初。委托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曾晓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