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娅与周尔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娅,周尔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164-2号申请执行人李娅。被执行人周尔彬。申请执行人李娅与被执行人周尔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尔彬与肖斌、周美达共有的位于海口市府城镇道客村1-11号定安小区第X幢XXX.23㎡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海口市国用(2010)第006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尔彬与肖斌、周美达共有的位于海口市府城镇道客村1-11号定安小区第X幢XXX.23㎡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海口市国用(2010)第0069**号]。二、上述土地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吴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