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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原告侯会珍诉被告黎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x,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032号原告:侯xx,女,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被告:黎x(当事人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x与被告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侯xx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xx负担。审判员 :张敬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天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