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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乐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尹某与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乐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尹某。被告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淑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