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乐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尹某与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乐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尹某。被告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徐淑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