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辖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被告)青岛市化工轻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俊,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民生安居建设中心。法定代表人纪家汉,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被告)青岛永泰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培峰,董事长。上诉人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820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原告的诉求是确认合同无效,虽然合同内容涉及拆迁,但审查的是合同的有效性,故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并裁定本案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请确认被告2013年2月27日所签订的《海泊河遗留片区改造项目非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无效,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海泊河片区,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法院无管辖权。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