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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民保字第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云录与李庆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云录,李庆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保字第649-1号申请人:张云录,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齐河路**号*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3********。被申请人:李庆富,成年,居民。申请人张云录与被申请人李庆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以(2014)莒民保字第649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申请人李庆富所有的停放在山东浮来春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的“唐骏”牌金刚王688吊车一台,申请人以和被申请人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庆富所有的停放在山东浮来春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的“唐骏”牌金刚王688吊车一台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严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