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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武顺与陈晓玲等3人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顺,陈晓玲,陈潭,纪青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武顺,男,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陈晓玲,女,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陈潭,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行人:纪青秀,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濉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纪青秀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淑敏审 判 员  李邦建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凯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