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饶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5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59号原告饶某某,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周祚鹏,资中县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玉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荣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