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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饶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5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59号原告饶某某,女,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周祚鹏,资中县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玉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荣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