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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涟执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金德伍、金德与邵从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德伍,金德六,邵从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1936号申请执行人金德伍(曾用名金得伍),农民。申请执行人金德六(曾用名金得波),农民。被执行人邵从发,农民。金德伍、金德六与邵从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涟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邵从发应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还申请执行人金德伍、金德六工资款24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从发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涟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李崇德执行员 郭文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孔 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